【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8年第43號
【發布日期】2018-6-2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7年6月23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7年第31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2018年2月12日,調查機關發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于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存在傾銷,中國大陸苯乙烯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繼續調查?,F本案調查結束,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查機關做出最終裁定(見附件)。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原產于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存在傾銷,中國大陸苯乙烯產業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8年6月23日起,對原產于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征收反傾銷稅。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
被調查產品名稱:苯乙烯,又稱乙烯基苯、蘇合香烯、乙烯苯。英文名稱:Styrene,又稱Styrene Monomer(簡稱SM),Phenylethylene。
具體描述:苯乙烯是在外觀上通常呈無色或淡黃色的油狀液體,有芳香氣味,能與醇、醚、丙酮和二硫化碳混溶,但不溶于水,化學性質活潑,遇高溫或者火種易燃、易爆,受熱、見光或在過氧化物的催化下易聚合。
主要用途:苯乙烯是一種重要的基礎有機化工原料,主要用于生產可發性聚苯乙烯(EPS)、聚苯乙烯(PS)、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樹脂、不飽和聚酯樹脂(UPR)、熱塑性彈性體(SBS)、丁苯橡膠(SBR)、丁苯膠乳(SBL)等。苯乙烯還可以用于合成燃料中間體蒽醌、農藥乳化劑、醫藥、選礦劑苯乙烯膦酸等。同時,苯乙烯也是優良的有機溶劑。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25000項下。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韓國公司:
1.韓華道達爾株式會社 6.2%
(HANWHA TOTAL PETROCHEMICAL CO., LTD.)
2.麗川NCC株式會社 6.2%
(Yeochun NCC Co., Ltd)
3. 樂天化學株式會社 7.5%
(LOTTE CHEMICAL CORPORATION)
4. (株)LG化學 6.6%
(LG Chem, Ltd.)
5. SK綜合化學株式會社 6.6%
(SK global chemical Co., Ltd.)
6. 其他韓國公司 7.5%
(All Others)
臺灣地區公司:
1.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3.8%
2. 其他臺灣地區公司 4.2%
(All Others)
美國公司:
1.利安德化學品公司 13.9%
(Lyondell Chemical Company)
2.美國華美苯乙烯公司 13.7%
(Westlake Styrene LLC)
3. 英力士苯領美國有限責任公司 13.9%
(INEOS Styrolution America LLC)
4. 美洲苯乙烯公司 13.9%
(Americas Styrenics LLC)
5. 其他美國公司 55.7%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8年6月2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苯乙烯產品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18年2月13日至2018年6月12日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對2018年2月12日之前及2018年6月13日至6月22日期間進口的原產于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苯乙烯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征收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2018年6月23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在調查期內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七、期間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間復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公告自2018年6月23日起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對原產于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docx
商務部
2018年6月22日